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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本文引用自 環保署新聞發布網站 )

環保署於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本次修正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區分特定、一般及簡要三級對象管理之修正,免除其簡要對象為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對象;合理調整一般對象水量規模之門檻,並增列重大違規及污染風險較高者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落實合宜實務管理。

本次修正後,應先檢具水措計畫對象為: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1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揭露排放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

二、一般對象,其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每日10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或原廢(污)水含有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二所定之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有重大違規情形者(包含經裁處停工、情節重大或申報不實等)。

三、事業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環保署表示,基於水措計畫為設置前之規劃設計,取得核准完成建造後,應再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始得營運,產生及排放廢(污)水;此二階段之審查,對守法之中小型企業造成負擔,且造成主管機關行政管理資源之浪費。本次修正可減輕主管機關行政審核負擔及中小型規模事業之行政管理作業,並使主管機關集中資源管制大型規模及重大違規事業,提升執法效力。

有關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環保署已規劃針對修正內容舉辦宣導說明會,以利業者及核發機關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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